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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部门调整向特定国家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

袁泽烨

商务部、公安部、应急管理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《关于调整〈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〉的公告》(商务部公告 2026 年第 40 号),依据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》,新增 1-苯乙基-4-氧-3-哌啶甲酸甲酯、1-苯乙基-4-氧-3-哌啶甲酸乙酯等 2 个品种至管理目录附件 1 第一部分,自公告发布即纳入对应国家/地区的出口目录管控。涉及化工、医药中间体、精细化学品等品类出口的卖家与外贸企业,须立即核对所涉产品的 HS 归类与该目录,涉目录内物项的出口前需按《暂行管理规定》完成商务、公安等部门审批并领取出口许可证件,申报单据与流向信息同步留档,以防违规出口触碰刑事与行政双重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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